款。25、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7项: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6、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消防法》第61条第1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7、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消防法》第61条第1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8、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法》第61条第2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9、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法》第62条第1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3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法》第62条第2项: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31、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 《消防法》第62条第3项:谎报火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32、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 《消防法》第62条第4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33、阻碍执行职务《消防法》第62条第5项: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