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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案例分析讲解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ppt  |  页数:3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998 年办理了宅基地审批手续,新占旱地 2分修建住宅。在 2000 年新房建起后,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该户当时由于分户,旧房两间仍由其父母居住。老宅基地其父拥有合法权属。 去年,父母双方去世后,他欲将老宅基地住房权属变更给自己,准备将老宅翻修。由于家中无其他兄妹,他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老宅理应由他继承。但他本人已拥有一处新宅基地,如果将老宅基地为其办理过户登记,又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且极有可能将翻建的老宅私下买卖或出租。为此,变更登记一直没有进行。如果将老宅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转让于他,是否可以呢? 厚于德,敏于学建筑法规 10 案例分析当事人继承房屋形成一户两宅或多宅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不矛盾。《宪法》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根据物权原理,对普通房屋这种财产权的继承,其内涵主要是指对其具有的使用价值的继承,而当其不具有使用价值时,也就不再具有财产的性质内涵而继承了。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 实行的是划拨用地与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所以,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原则出发,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五十一条规定: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批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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