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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案例分析题_附解析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95KB

文档介绍
就同意了甲的申请,甲也缴纳了当年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2006 年甲又未交纳保费。 11月 13 日, 甲因车祸死亡, 甲的夫人乙作为受益人, 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超过宽限期仍然未缴保险费, 保险合同已经失效为由, 拒付保险金。并向乙发出拒赔通知书, 退还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乙遂起诉于法院。问题: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理论分析: 争议的实质是对于保险合同复效性质的理解。即保险合同复效, 是原合同的效力恢复, 还是导致一个新合同的成立?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 恢复保险合同与新投保在程序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仍属原合同的继续,而不视为重新订立的一个新合同。中止的保险合同恢复以后,中止期间仍然计入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视为从未间断。所以,恢复后的保险合同的宽限期, 应该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之日起算, 不能从复效时, 缴纳保险费之日起算。本案参考结论: 本案中,首期保险费缴纳日为 7月 30 日,宽限期为 60 天,应该截止到 9 月 28 日。该保险事故发生在 11月 13 日,这时还没有缴纳保险费,已经超过了宽限期,合同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在此期间的保险责任。【案例 2】(美国判例--- 参考) 阿姆斯特朗于 1960 年6月4 日购买了一份金额为 10 万美元的保险, 保险单受益人为妻子费德, 并选择了每月支付保险费的方式。7月4日, 阿姆斯特朗缴纳了保险费。到了 8月4日, 阿姆斯特朗没有缴保险费。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宽限期为 30 天,在宽限期内,保险单继续有效。9月 11日, 在超过宽限期的情况下, 阿姆斯特朗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 并且缴纳了 8 月份和 9 月份的保险费。9月 24日, 保险公司同意恢复保险单效力。 10 月份, 阿姆斯特朗没有缴纳保险费。 11月 10 日,阿姆斯特朗死亡。受益人费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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