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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上市融资、债券融资和项目融资 房地产金融课件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ppt  |  页数:40 |  大小:302KB

文档介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33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Р中国大陆企业海外上市的主要目标市场包括香港联交所、新加坡交易所、纽约交易所等,其中登陆香港联合交易所,通过发行“H股”上市成为大部分房地产企业进入海外资本市场的重要途径。Р(二)在海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上市Р所谓“借壳”上市,是指房地产企业通过购买上市公司股权,成为大股东,然后将优质资产或有良好收入预期的资产注入该上市公司,彻底改变其经营业绩,达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增发和配股的要求,最终实现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目的的资本运作方式。所谓的“壳”指经营业绩较差甚至已被证券监管机构警告或勒令暂停交易的上市公司,而这种“壳”资源的价值就在于其作为上市公司所特有的资本市场融资能力。Р(三)在国内或海外资本市场“借壳”上市Р三、融资准备与股票发行Р股票在上市发行前,上市公司与股票的代理发行商签订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包销发行方式:这种股票发行方式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于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代理发行方式:这种发行方式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Р房地产企业的股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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