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回避Р1Р第1节概述Р一、概念?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不得参加诉讼活动的制度Р2Р二、价值? ◇自然正义、程序正义的要求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Р3Р第2节制度内容Р一、回避种类?1、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2、自行回避:法定人员自行主动提出;?3、指令回避:应当回避但未自行提出也没有人申请,由有权主体决定令其退出?4、有因与无因回避Р4Р二、适用对象Р适Р用Р对Р象Р1、肯定:审判人员(陪审员、审委会委员)、检察人员(检委会委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司法警察(检察院)Р2、排除: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专家辅助人不适用Р5Р续?只?能?参?与?一?次?程?序Р原Р则Р①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Р例Р外Р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Р8Р第3节程序Р一、回避的启动:各个诉讼阶段皆可?1、提出:司法人员(口头或书面);?2、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口头或书面)Р9Р二、申请回避的主体Р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可);?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Р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