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否批准张东的回避申请? ?在该案中,法院批准张东的申请其意义就在于增强被告对有关办案人员的信任感, 消除疑虑,进而防止或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或申诉,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威,同时防止陈某形成先入为主, 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回避的法定理由(法定情形):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除上述情形外,下列情形也应回避: ?虽非近亲属,但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最高法院回避规定第 1条)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后调至检察院工作的?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后调至法院工作的?发回重审案件的原合议庭人员?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原合议庭人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第 2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三、回避的人员范围【案例】乙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件时,被害人薛某申请法院让以下人员回避: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刑庭庭长蔡某、参加本案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陈某以及辩护方提出传唤的证人苏某,这四人都与薛某存在利害关系。【问题】薛某申请这些人员回避正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