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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章回避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ppt  |  页数:3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7 7.任职回避(1)《高检规则》第29条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适用检察人员) (2)《高法解释》第31条第一款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适用审判人员) (3)《高法解释》第31条第二款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4)《高法回避规定》第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8 8. 重新审判案件的回避(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9 【案例:张东请求法官回避案】某年底张东因在花园市火车站公然抢夺一妇女的手提包,被当地群众合力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了侦查,负责人是陈某。后该案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过审理后,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次年 3月,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张东认出出庭审理的法官是曾经对该案侦查过的陈某,原来陈某在同年 2月调到法院工作。张东遂申请陈某回避。法院批准了。【问题】法院批准张东申请回避的理由是什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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