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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种子案案例分析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ppt  |  页数:12 |  大小:8511KB

文档介绍
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4、4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28条宣布:“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5、5月8日李慧娟如常回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班。Р二、案例分析Р适用《种子法》还是《种子条例》?Р如何评价李慧娟法官在判决书中宣告《种子条例》自然无效的行为?Р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要求洛阳中院对李慧娟法官进行严肃处理,是否越权?Р问题二Р问题三Р问题一Р知识拓展Р法律位阶Рe to use these powerpoint templates, New ConР三、延伸阅读Р1、问题:法官面对法律冲突时该如何抉择?? ?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法院可以选择的方式:?其一,中止审理,逐级上报,等候裁决。?其二,直接使用上位法,避开下位法。?其三,审查下位法的效力,适用上位法。Р2、分析Р其一Р其三Р其二Р我国法院没有明确得到关于违宪审查的宪法授权。Р无法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无法对下位法保护的一方做出明确的解释和交代。Р诉讼效率特别低下,同时大大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量。Р3、有限的司法审查权? 即在判决中明确审查下位法,指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并根据宪法的精神和立法法的依据宣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无效。? 在目前我国宪法框架和司法体制下,人民法院没有合宪性审查权是毫无疑问的,但人民法院有无合法性审查权却是值得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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