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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种子案例分析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如何区分Р所谓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种子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种子、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Р3、裁判理由Р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种子和劣种子。关于假种子和劣种子的认定,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有明确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Р四、改正建议Р1、针对此次确山的假劣种子案件,全国种子管理系统要引以为戒,对两年来发生在各个辖区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清查工作中是否存在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和吃、拿、卡、要等方面的问题,对问题严重和作风腐化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管理队伍。Р2、确立案件查处责任制和大案错案追究制,实行各辖区内单位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对执法不严、办案不公、执法违法、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要严肃处理,一追到底。Р3、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于因假劣种子给生产上造成严重损失、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及时逐级上报并随时报告处理进度。对案值5万元以上的假劣种子案件,必须按《刑法》规定,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Р4、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一次法律法规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增强为民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种子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做到秉公执法、程序合法、廉洁高效。Р参考文献Р[1]王勇.产品范围比较研究———以产品责任法为视角[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1).Р[2]赵相林,曹俊.国际产品责任法[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Р[3]赵新华.斩断制售假种子的黑手[J].新农业.199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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