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解读Р2018年7月29日Р《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Р为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行政诉讼突出问题,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要求,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行政诉讼法作出重要的完善修改。Р第一部分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Р修改一:修正立法目的Р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Р【修改】确定行政诉讼的三重目的: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监督行政权。Р【修改】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对征收征用和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等,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Р(二)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