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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1-课件(PPT演示稿)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ppt  |  页数:1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一)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省规章、市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提起方式:附带性审查?(四)审查对象: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7?例子:严格本地生猪屠宰市场管理,某县政府以文件形式规定,凡本县所有猪类屠宰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生猪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违者予以警告或罚款。个体户张某未按文件规定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生猪管理办公室予以罚款200元。8重点解读(二)被告?一、基本要求?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二、重大调整:经复议后提起诉讼被告的选择?1.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2.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9重点解读(三)管辖?一、级别管辖?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1、县级以上政府+国务院部门;2、不动产登记除外的条款被废止?(二)海关处理的案件;?商标、专利确权案件中院管辖被废止?(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0?二、地域管辖(必考重点)?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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