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章管辖一、管辖的概念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行政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裁定管辖,是相对于法定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言的,即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管辖规定自主确定的。二、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管辖规定》对此有新的补充。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三、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第一审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2、特殊地域管辖,可分为共同管辖和专属管辖。1)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主要情形: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不服的2)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在我国,是指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四、裁定管辖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条件:(1)已受理;(2)对该案没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