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丧失胜诉权、答辩权、上诉权、申诉权的机会,使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据了解近些年来,一些外商正是利用我国一些企业对法律无知这一薄弱环节,为国有企业设下种种法律“陷井”。其中仅涉外仲裁“陷井”,就使我国每年在这方面的损失严重。Р(2)企业内部法律管理制度不健全,并缺乏组织保障。国有企业内部法律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法律事务机构,缺乏经济纠纷的防范措施和依法经营的“安全阀”,是国有企业卷入纠纷、导致败诉、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据调查,目前国有企业为数最多的经济纠纷是合同纠纷和担保纠纷,其主要原因是合同管理等法律管理制度不健全。第一、没有建立合同审核制度。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缺乏论证和监管,忽视对对方资信状况、履约能力或经办人员的了解,导致合同的无效或受骗上当;合同条款形式以及订立的程序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第二,担保审核制度不健全。不注意对被担保方偿债能力的审查以及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担保方式,盲目为别人提供担保。一旦对方不能按时偿债,企业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建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企业管理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企的组织保障,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而我国国有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比例只占27%,多数企业没有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配备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的法律事务放任自流。而某些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由于经营者对其地位和作用缺乏认识,实际上也往往是形同虚设,发挥不了法律事务机构与企业法律顾问的应有作用。Р(3)对国有企业及其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尤其缺乏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目前国有企业的约束机制尚软,内部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机构尚未真正建立,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审计、稽查等监督、运营机制正在探索,因而在企业中违反财经法律、做假帐、营私舞弊、挥霍浪费情况严重。由于者经营决策的随意性、私利性甚至违法性,导致经济纠纷增多,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