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们征信数据的收集、公开带来了诸多不利,给不守信用者带来诸多可乘之机。针对这些情况,社会呼吁有前瞻性、针对性、刚性的信用法律应及早出台。根据我国金融信用的实际,本人认为应该建立以下信用法律。Р 第一,制定《信用基本法》。此法作为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龙头法,主要是明确国家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般原则,搭建起信用法律的基本框架。在这方面我们是有缺失的,应该出台《信用基本法》予以弥补。Р 第二,制定《征信法》。制定《征信法》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企业资信和个人信用法律,规范银企关系,加强银企合作,了解个人信用程度,加强信用合作,降低交易成本,减少金融风险。我国目前关于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还比较零散,通常分布在银行、税务、工商、公安、法院等十几个部门内,既不统一,也不好操作,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征信法》来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内容、征集程序、征集范围、征集对象及公开方式和公开限度。Р 第三,制定《失信惩罚法》。建立对失信单位、失信个人的惩罚机制是金融信用体系链条中最关键的一环。有了《失信惩罚法》,就增加了违法者或失信人的失信成本,一旦踩了这条红线,他不仅名誉上受到极大损害,在经济上也会受到很大的损失。因此,《失信惩罚法》可使市场主体经过理性思考和法理上的权衡后会作出诚信的良性选择。我国的失信惩罚办法还比较零散,尚未形成完整体系,应尽快建立一部失信惩罚法。Р 除此之外,我国还应陆续建立和完善与金融机构有关的信用法律系统,如《消费信贷法》、《信用控制法》《信用卡发行法》《电子资金转帐法》《公司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等有关法律,通过这些法律的相继出台,我国信用法律将更加完备,我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程度也将更加可信。Р 总之,诚信是金融业的灵魂,是金融业的兴业之本,大力加强诚信建设,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范金融信用缺失,我国的金融会更加健康,更加蓬勃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