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流程财务报销是财务工作的基础部分,财务报销牵涉面广泛,不仅受限于会计法、税法、合同法、发票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还受制于本单位财务经济管理制度。一、财务报销发票使用规定《税收管理法》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目前我国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的发票有两种,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但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会计法》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有权退回,要求重新补齐。《发票管理办法》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1)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2)填写项目不齐全;(3)内容不完整;(4)字迹不清楚;(5)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6)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1)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2)内容真实;(3)字迹清楚;(4)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5)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财务发票是财务报销的第一手有效凭证,显然财务发票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成了财务报销的关注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