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民会议的组成、地位、职权?和议事规则1、居民会议的组成《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湖北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本居住地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出席。2、居民会议的地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是居民自治中拥有最高决策权的权力组织,而居民委员会则是向居民会议负责的执行性组织,是居民自治事务的日常管理机构。3、居民会议的职权根据湖北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居民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事宜和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其资金筹集办法; (三)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讨论决定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补贴的标准; (四)选举、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五)制订、修改居民公约和有关规章制度; (六)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讨论决定涉及本居民委员会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归纳为四大权力第一、决定权。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审议批准权。可以把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交由居民代表会议审议批准。第三、一定的立约权。可以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规民约。第四、监督权。可以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成绩和效果进行评议;对居委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居务公开情况进行审查;对居委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对居规民约等本居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