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待遗嘱人死亡时生效。Р(三)三种效力瑕疵行为的真正区别Р1.效力待定的行为Р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合同法47Р代理人欠缺代理能力,合同法48Р处分人欠缺处分能力,合同法51Р(1)起始效力状态:效力未定;Р(2)最终处理结果,有两个命运:Р自始有效;Р 自始无效Р6.1 →→→→→→→→→→→↗ 有效:追认Р少年买卖玉戒 ↘ 无效:否认或撤销Р成立,→→起始效力状态:待定→→→ 最终处理结果Р2.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Р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Р(1)起始效力状态:一成立就是有效的、直至被撤销前;Р(2)最终处理结果有二:Р——最终很可能一直也是全部或者部分有效的:Р a 放弃撤销权的Р b 超过除斥期间的Р c 选择变更的Р——最终只有一种情况下是自始无效的,即被撤销的。Р6.1 →→→→→→→→→→→↗ 有效(3)Р新郎买卖玉戒 ↘ 无效(1)Р成立,→→起始效力状态:有效 →→→ 最终处理结果Р3.无效的民事行为:52—53条Р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Р欺诈胁迫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Р内容违法的行为Р(1)起始效力状态:无效的Р(2)最终处理结果:无效Р→→→→→→→→→→→→→→→:无效Р买卖毒品 Р成立,→→起始效力状态:无效的→→→ 最终处理结果Р结论:Р三者的实质区别在成立时的始点:效力待定的行为可以用“”;可撤销的行为可以用“∨”;无效的行为可以用“×”表示。Р合同的起始效力状态有4,但最终处理结果只有两种:合同无效;合同有效。Р3.常见的真正考点在于:问“行为的效力”,是指该行为的起始状态而非最终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