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或记录。?(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Р评审专家的违规处理Р8Р阁策Р法律法规分析Р第* 页Р01Р第三十条评审委员会的负责人由全体评委推举产生。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评委享有同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采购人代表应具备从事评审工作的相关经验和能力,在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地介绍采购项目情况,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不得发表倾向性、排斥性的言论以及明示授标意图。?第三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应核实汇标材料的数据与信息是否与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相符并签字确认。不得寻求外部证据作为评审依据。?第三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在检查中发现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和串通投标的行为,应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Р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和职责Р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Р9Р阁策Р法律法规分析Р第* 页Р01Р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Р第三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如对采购文件的有关条款理解存在争议的,以多数评委的意见为准。因采购文件违法或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评审委员会应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采购。?第三十八条评审报告根据全体评委的个人评审意见汇总形成。其中评审结论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委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Р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和职责Р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