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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2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改变,并且应当公开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 6 )明确投标人是否可以提交投标备选方案以及对备选方案的处理办法( 7 )规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载明招标文件最短发售期。《招标投标法》第 24 条规定, 在招标文件中,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但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8 )招标文件需要载明踏勘现场的时间与地点(9 )电子招标文件( 10 )招标文件的售价,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1 )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文件范本的作用招标文件的审核或备案(1)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 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制定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承担招标文件审核的评审专家组应有 3 名以上单数组成。招标机构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时,只注明招标编号,不得注明招标人和项目名称。(3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投标法》第 23 条规定,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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