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模式的不同Р 1、管理体制。Р 政府采购是实行财政统一管理,监察、审计和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监督的体制。最高领导机关是财政部。Р 招标投标是实行发改协调指导,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监督的体制。最高领导机关是发改委。Р 2、执行模式。Р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采取强制委托和自愿委托的形式。Р 招标投标实行分散采购(包括分散委托和自行组织)的模式,由招标人自愿委托。Р 3、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Р 政府采购按预算Р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授权部门制定并颁布。Р 招标投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Р 4、采购方式审批Р 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由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Р 邀请招标方式由国家发改委或省政府批准。Р 5、供应商(投标人)资格要求Р 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资格除了技术要求和能力要求外,还有政策性要求,如纳税、环保、社保、就业等要求。Р 政府采购除了邀请招标方式允许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公开招标却不可以;而招标投标中却均允许,而且比较普遍。Р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政府采购对一般供应商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特定资格条件,只需其中一方具备;招标投标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并按资质最低的一方确定资质等级。Р 6、救济程序(供质疑、投诉)不同Р 政府采购中供应商质疑、投诉是特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组织单位和财政部门进行申诉和监督的行为。Р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按规定进行受理、答复是采购组织单位和财政部门的应尽职责和法定义务,否则供应商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Р 招标投标法的异议、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只要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均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Р 投诉人和投诉事项宽泛,不必提供确切证据,不会引起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