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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ppt  |  页数:129 |  大小:2593KB

文档介绍
《办法》第八十五条明确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修订原则坚持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框架内修订1.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内容进行修订:如18号令第十一条第三款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表述与《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18号令第五十三条关于性价比法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符;18号令第五十四条关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性检查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符。修订原则坚持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框架内修订2.对18号令规定较原则、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的条款进行细化或修改:如18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随机选择3家以上投标人的规定。18号令第四十八条关于选定专家需要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规定等。修订原则坚持“科学立法”,细化《政府采购法》并兼顾与其它法律法规的衔接采购项目中含有不同采购对象如何确定项目属性(第七条);有关采购当事人的权责及内控机制要求(第六条);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及主要内容(第十条、十一条);保障交易过程公平的制度要求(如对采购公告内容和发布时间的要求,对摆样评标、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规定,要求不得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视同串标行为的认定。修订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针对采购效率低的问题,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投标程序要求做了一系列调整;针对天价采购、豪华采购、质次价高等问题,规定了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成本测算后在预算内提出最高限价、明确了采购人可以邀请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细化了采购人对提出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第五条)、推进信息公开、组织履约验收方面的主体责任等。针对低价恶性竞争问题,授权评审委员会拒绝不合理的低价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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