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医疗行为过失Р第一节?医疗行为过失概述Р什么是医疗行为过失Р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在法理上必须要满足以下3个要件:Р 1.行为人有法定的注意义务? 2.行为人具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 3.行为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Р行为人有法定的注意义务Р法律规定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既包括了宪法和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它是作为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的规则)?也包括医护人员执业与业务方面规章制度所确立的一般性义务?还包括诊疗行为实施过程中的每一项具体义务。Р行为人具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Р宪法和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公民都具有;?医护人员执业与业务方面规章制度所确立的一般性义务——根据当事医院的级别、当事人的职称和岗位等来判定。?诊疗行为实施过程中的每一项具体义务——见护士和医生的义务Р行为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Р行为人应当履行并且能够履行注意义务,但行为人:?故意不履行,结果导致了不良后果的发生——医疗行为故意(刑法)?没有小心谨慎、认真负责,结果导致了不良后果的发生——医疗行为过失(卫生法)?疏忽大意(疏忽):对于不良的后果,应当/能够预见,却没有预见?过于自信(懈怠):对于不良的后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Р案例Р某医院药房管理不善,砒霜包装的标签丢失,而负责管理的药剂师,在接到内科提取芒硝的单据后,未做检验,就凭印象将芒硝发了出去,结果造成5人中毒、3人死亡的恶性事件。经查,该药剂师所发出的芒硝实为砒霜,两种药的外包装非常相似,且均有部分包装的标签在运输中丢失。Р问:该护士的行为属于医疗行为故意还是医疗行为过失?如果是医疗行为过失,那么,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Р案例分析Р药剂师对没有标签的药发出去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是有预见的。但他认为自己经验丰富,不去检验,全凭印象,结果发生了患者中毒的死亡结果,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