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达,矿山企业不多。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工作的进行,矿业有了很大的发展,遍布煤炭工业、石油天然气工业、核工业、钢铁工业、有色金属工业、黄金工业、化学工业、建材工业、轻工业等许多产业部门。Р不仅中央国有企业在进行矿业开发,而且还有许多地方国有企业、乡镇集体和个体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类型企业也在进行矿业开发活动,从而在全国范围形成一个庞大的矿业队伍。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进程中,在全国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大潮中,中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法制建设从不健全、不完善到逐步健全与完善。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之后,从1986~1995年底,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28件有关矿业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改后,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又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三个配套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应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标志,初步建立了我国矿产资源的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使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发与管理进入有法可依的轨道。从而对于加快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发步伐,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与推进矿业的改革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Р中国传统的矿产勘查开发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它的基本特点是通过《宪法》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形式确定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家中央财政核算拨付地质勘查资金,交由各地质勘查主管部门组织地质勘查队伍,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经地质勘查获得的地质资料和矿产储量成果无偿地毫无保留地上缴国家,国家计划部门及各矿业开发部门根据国家制订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来制定矿产资源开发计划并纳入国家总的计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