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版权贸易案例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ppt  |  页数:21 |  大小:980KB

文档介绍
国《版权法》第108条对专有权的限制中,明确规定“图书馆和档案馆的复制”的例外情形。其中提到只有在“该复制或发行行为不得具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地商业目的”、“仅为替代已损坏、变质、丢失或失窃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而以临摹形式制作的已发表作品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如果该图书馆或档案馆虽经合理努力,但仍认为一件未经使用的替代品不可能以公平价格获得”等情形下才可进行复制Р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门”Р谷歌图书馆侵权行为分析——是否构成图书馆的合理使用Р2.2.1Р在美国和中国法律中图书馆复制或发行的“合理使用”均是针对特定传播范围的以及成本等合理需要,其可以进行这项合理使用的主体也都限定为图书馆与档案馆,而很明显谷歌是商业机构并不是所特指的图书馆与档案馆。另外,谷歌与世界著名图书馆进行合作,扫描复制受到保护的书籍,而这些书籍大部分并不是市场上无法获得或者获得成本极大的绝版作品以及损坏、变质、丢失或失窃的作品范围。因此,在这一点上,谷歌图书馆并不构成合理使用。而且,谷歌置于其服务器上在互联网中传播的作品且不论其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其实际上对于整书的复制和传播已经对原作形成市场的潜在影响。Р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门”Р谷歌图书馆侵权行为分析——侵犯侵犯公有领域Р2.3Р谷歌宣称,实施数字图书馆项目是出于公益考虑,希望能拓展人类知识的疆界,并不打算用它来赚钱。然而事实上,谷歌已开始尝试一种盈利模式,谷歌与快速印制机制造商美国按需图书公司签署了一项协议。根据协议,谷歌将向对方提供200万册版权过期图书。Р无论各界对于谷歌图书馆计划有何种反对之声,在数字技术不断发展和网络环境中,数字图书馆的构建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数字图书馆也不只谷歌一家,我们需要做的是,从这一“侵权门”事件中得到一些启示,用于指导以后数字图书馆的运作以及规范版权人、图书馆、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来维系各方利益的相对平衡。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