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精神权利?经济权利?综合性的侵权行为侵犯精神权利?一是侵犯发表权。1)未经著作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擅自发表他人作品的一般都有一个客观条件,即掌握作品的原件。有人是采取盗窃、欺诈、强夺等手段非法取得作品的原件。有人是通过购买、索要、接受馈赠等合法手段取得作品原件。但是掌握作品原件,成为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不意味着拥有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关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作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的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如不是著作权人,他要想将作品发表,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2)未经其他合作作者同意,将合作作品发表。3)未经其他合作作者同意,将合作作品当作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二是侵犯署名权?1)非法阻止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以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属于侵犯署名权的行为。有的合作作者故意不经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将合作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有的合作作者将合作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是因为他认为此作品是自己独创完成。其合作作者提供了“帮助”但并非是创作。但是,经其他使用作者同意,将合作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不构成侵权行为。2)使用他人作品,不按规定指明作者姓名。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者不署名的除外。有些人在使用他人作品,如引用、评论、转载、摘编他人作品,虽然通过一定的方式说明自己正在使用的作品是他人的作品,但不指明或者不明确指明作者的姓名。这也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3)擅自变动作者的署名和署名方式。如制作出售假冒美术作品的行为。这就是在著作权中的“冒名”问题。署名权即意味着不允许他人冒用自己的名义去发表及发行作品。“冒名”就是一种侵权,而出售冒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也是侵犯署名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