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07贸易实务案例解析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1、①进口方不能向卖方索赔;②按FOB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③本案例中,包装物破裂是在越过船舷后发生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进口方自己承担。2、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了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该如何赔偿?为什么?176①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遭受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②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货损,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投保平安险,保险公司应赔偿。③触礁之前由于暴风雨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因为,这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1、中东某国出口糖果一批,投保的是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糖果应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潮解软化,无法销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1、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根据CIC1981年“除外责任”第4条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概不负责。因此,本案例中该批货物尽管投保了一切险,但由于糖果变质是因为运输延迟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赔偿。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根据CIC1981年“除外责任”第4条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概不负责。因此,本案例中该批货物尽管投保了一切险,但由于糖果变质是因为运输延迟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赔偿。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