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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案例集锦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РРРРРРР[案例剖析]РР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可置疑的。因为根据CFR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实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往常必要的举措来提取货物。但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探询货物的下落甚至支РР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故仲裁庭判决出口方补偿滞报金给我方。РРРРРРР三、CIF合同争议案РР案例1РР某年某出口企业,对加拿大魁北克某入口商出口500吨核桃仁,合同规订价钱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РР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对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РР装船完成,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Р11月РР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РР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入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填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了案,我企业共损失36万加元。РРРРРРР[案例剖析]РР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实的CIF合同。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担当。РР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担当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РР吸取的教训:РР1)在CIF合同中增添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РР2)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入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举措减少风险。РР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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