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A)Р(三)实施有创(包括介入)诊疗活动前,实施医师必须亲自向患者(或家属)告知。Р1.明文规定实施有创(包括介入)诊疗活动前,实施医师必须亲自向患者(或家属)告知,记录在病历之中。?2.重点是对实施手术、麻醉、高危诊疗操作、特殊诊疗(如化疗)或输血、使用血液制品、贵重药品与耗材等时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3.实施医师遵循率≥ 80%。(B)?4. 职能部门对上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有成效。(A)Р(四)完善关键流程(留观、病房、手术室、ICU之间流程)的患者识别措施,健全转科交接登记制度。?1.患者转科交接时执行身份识别制度和流程,尤其留观、病房、手术室、ICU之间的转接。?2.对重点患者,如手术、ICU、急诊、无名、儿童、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镇静期间患者的身份识别和交接流程有明确的制度规定。?3.对无法进行患者身份确认的无名患者,有身份标识的方法和核对流程。?4.对儿童、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等原因无法向医务人员陈述自己姓名的患者,由患者陪同人员陈述患者姓名。?5. 科室有转科交接登记。(B)?6.职能部门对上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总结、反馈,有改进措施。(B)?7.重点部门患者转接时的身份识别制度落实,持续改进有成效。(A)Р(五)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患者身份的标识,重点是 ICU、手术室、急重症留观等重点科室,以及意识不清、抢救、输血、不同语种语言交流障碍的患者等。?1.对需使用“腕带”作为识别身份标识的患者和科室有明确制度规定。?2.至少在ICU、手术室、急重症留观使用“腕带”识别患者身份。?3.对急诊抢救室和留观的患者、住院、有创诊疗、输液以及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等患者推广使用“腕带”识别患者身份。(B)?4.职能部门对上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总结、反馈,有改进措施。(B)?5.有信息系统支持使用条形码“腕带”识别患者身份。(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