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程序违法,也不当然会导致法院判赔,医疗机构仍然可通过申请鉴定,从因果关系和参与度进行免责或减责抗辩。(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①必须是由医疗机构负有保管义务的病历。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住院病历——保管30年(由医疗机构保管)门、急诊病历——保管15年(自最后一次就诊日起算,由患方保管,但死亡病例除外)②病历资料的范围:A、所有纸质病历。B、各种影像学检查胶片。如彩超、MRI、CT、X线片等C、病理切块玻片及腊切。D、显微视频操作电子保存档案。E、重大手术的电子摄像操作记录影像资料。说明:如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完善的病历资料,导致医疗技术鉴定无法进行,医疗机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几种常见情形:①病历书写不符合书写规范——病历书写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要求进行。如不符,则真实性会被质疑。②对重要、关键病情的记载存在不符合规范的修改、涂改。③没有手签签名的电子病历。④无法提供病历——可推定为销毁病历。说明:若医疗机构所提交的病历资料存在上述问题,则不能作为鉴定和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材料,医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2、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结合《民法通则》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有关规定,实践中,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配如下:(1)医患双方所负举证义务内容:第一、患方举证义务内容:①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关系。②证明有损害后果发生及程度。③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④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⑤证明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责任比列。第二、医方举证义务内容:①在任何情况下均负有提供完整、符合书写规范的病历资料。②存在58条规定的三种推定过错行为时,负有证明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及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应承担责任比例的举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