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的概念。?2、【合同计价形式】?总价合同: 在施工图或者预算范围内,价格包死,同时可约定调整因素。总价结算:合同总价加上增减项和变更。【风险后果:量和价的风险均由施工方承担】,所以业主偏爱总价合同。?单价合同: 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算价款,考虑风险和调整因素。单价结算:实际工程量乘以单价。【风险承担:施工方承担价格风险,发包方承担工程量风险。?适用: 《 2013 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它合同。更符合市场化特点?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结算: ?单价合同:工程量据实结算,乘以约定好的单价。?总价合同:合同约定的总价,加上增减项目和工程变更。二、与工程结算纠纷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调价因素【合同价款调整】 3、【清单计价】调价因素: 《 2013 清单计价规范》第 9.1.1 条: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见下页】;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 、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 、误期赔偿; 12 、索赔; 13 、现场签证; 14 、暂列金额;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它调整因素 4、【定额计价】调整因素【定额解释以及各种调价文件的法律效力】。 5、【工程造价鉴定】法律依据《民诉法》第 76 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6、【纠纷时合同价款的确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从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