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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及解析及人力资源实操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ppt  |  页数:27 |  大小:315KB

文档介绍
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另一方面,甲已经于2013年11月中旬查出怀孕,在劳动者怀孕期间,在甲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乙公司不能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评析:女职工三保期间,劳动法对其保护特殊严格,用人单位在对其进行违纪处理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在没有非常明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纪的证据的情况下,切勿轻易解除其劳动合同。案例四(试用期)殷某系某公司职工,于2014年1月1日入职。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试用期6个月,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殷某在公司营销服务部担任负责人,月基本工资3000元。2014年7月30日,公司下发通知,以殷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免去其服务部负责人的职务,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8月9日,双方进行了交接。2014年8月,殷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处理: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在2014年7月30日解除殷某劳动合同时,殷某的6个月试用期已经结束了长达一个月,公司不能再以殷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对于殷某所主张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评析: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可以让用人单位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但并不意味着,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项规定,首先,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明确岗位要求等录用条件;第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一套系统的完整的考核,在试用期结束之前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第三,如果用人单位考核发现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其应当在试用期结束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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