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邮政法》第 84 条认真贯彻实施邮政法全面提升普遍服务质量三、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邮政普遍服务: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邮政法》第 15 条第 1款注意?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与邮件损失赔偿制度相关联。?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邮政法,限额赔偿原则。?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外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民事法律,完全赔偿原则。认真贯彻实施邮政法全面提升普遍服务质量三、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邮政特殊服务: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邮政法》第 15 条第 2款特殊服务业务属于广义的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同样应当适用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实施邮政法全面提升普遍服务质量三、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向社会公告; 采取补救措施,保证该区域服务正常开展; 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罚款,处分《邮政法》第 68 条邮政企业必须保持服务的持续性,非因法定事由,并且并经法定程序,不得中断服务。具备法定的情形履行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认真贯彻实施邮政法全面提升普遍服务质量四、邮政普遍服务的标准 2009 年9月 18 日,国家邮政局发布了邮政行业标准《邮政普遍服务》( YZ/T0129 - 2009) , 2009 年 10 月1日实施。原则性规定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法》第 15 条第 4款认真贯彻实施邮政法全面提升普遍服务质量四、邮政普遍服务的标准 1.保障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 2.保障邮政设施的设置与维护 3.确保邮件安全 4.保障邮件寄递时限 5.依照法律规定投递邮件 6.遵守服务规范 7.遵守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