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我国与区域国家经济合作,推动我国国内经济建设。Р(三)专项资金应由我国掌握使用或牵头使用,原则上用在国内。Р(四)项目申请和承办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认可。Р(五)申请的单个项目金额一般在20万美元以内。Р第三章项目申请和审批Р第五条国家、地方行政或事业单位使用本专项资金,应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Р(一)由国家、地方行政或事业单位逐级、统一报送其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在下个财政年度开始前,至少提前90天以书面形式向外交部和财政部提出项目申请。Р(二)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项目清单和总体预算、单个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细预算。Р(三)每个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的期限原则上应为本财政年度。中长期项目按财政年度逐年分段报批。Р第六条主管部门应对单个项目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意见连同项目申请材料报送外交部和财政部。Р第七条外交部和财政部共同审议并批准项目申请。外交部主要负责对项目进行政策审议;财政部主要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Р第八条外交部和财政部应尽快完成项目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的项目申请,由财政部向项目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下达批复文件并提出执行要求。同时抄送外交部。Р第四章管理和监督Р 第九条项目承办单位应按本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规定的内容、用途、金额和期限,具体负责项目执行。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Р 第十条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挪作他用或截留、侵占项目资金。如出现项目执行不力或挪用、截留、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情况,外交部和财政部经协商后有权取消该项目,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Р第十一条各主管部门应向外交部和财政部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及总结报告,包括由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外交部和财政部的监督和检查。Р 第五章附则Р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外交部和财政部共同负责解释。Р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