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住宅维修资金可购买国债增值。《办法》第 27条明确规定,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旧《办法》第 8条规定: “维修基金存入维修基金专户起按规定记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解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了明确的增值途径,一方面避免了大笔资金的闲置浪费, 另一方面也增强了维修资金自身增值能力,减轻了业主的负担。住宅维修资金滚存使用范围明显扩大,有助于增加维修资金的来源途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未缴维修资金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办法》第 13条规定: “未按本办法规定缴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旧《办法》中,缺少相应的条款。解读: 规定了业主缴存房屋维修资金的约束性条例,可以进一步约束开发建设单位在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前完成房屋维修资金的缴存手续,让一些不缴维修资金的业主无空可钻,维护了维修资金缴存的公平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 30% 时续缴。《办法》的第 12条和第 15条,分别对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是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使用程序, 二是业主大会成立以后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第 17条还明确规定了“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 30% 的, 应当及时续缴。”而旧《办法》只是规定了“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解读: 细化了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程序,明确了不同阶段的管理责任和使用权限,同时明确了续缴的额度,更加明晰透明,让业主更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