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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讲座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法律责任Р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Р    买卖或者以其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制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Р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后,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如果转让行为无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Р    对于上述三项,均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2 、非法开发、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Р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3 、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Р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Р    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Р    在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同时,可以处以罚款。Р    4 、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Р    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归还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Р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5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Р    非法占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在责令退还土地的同时,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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