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学(下)破产法王枫第一章破产法概述一、破产与破产法(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对该债务人适用的一种特定的债权债务清理程序。2、破产的法律特征(1)破产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即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的执行程序。(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3)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理,并且可能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后果。(4)破产程序强调的是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的公平保护,并进而实现对社会利益的维护。(二)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调整破产程序中各方参与人之间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和解、重整等制度的法律。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司法独立原则(1)法院享有独立审判的权力,不受外来非法干涉;(2)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司法程序中依法享有程序上的权利,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剥夺。2、平等原则(1)债务人的平等;(2)债权人的平等;(3)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平等。3、债权人自治原则自力救济、公力救济(1)程序自治;(2)实体自治。4、效率原则三、我国破产法实施的概况1、破产法律体系不健全;2、行政力量在破产中作用重大;3、部分破产债务人借破产逃债;4、职工安置成难题。第二章破产程序的开始受理开始主义将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最终被宣告为破产。宣告开始主义将法院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视为破产程序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