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2 )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应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 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因此,该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3 )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为 18 万元( 10+8= 18 万元)。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 丁银行的贷款尽管没有到期, 仍应视为到期, 且其利息计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即: 8 万元利息)。( 4)①破产财产= 1200 + 100 + 30= 1330 (万元)说明:出资人补缴的出资属于破产财产;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后追回的财产应计入破产财产。②普通破产债权= 650 + 1300 +1 0= 1960 (万元)说明: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不属于破产债权。③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优先拨付 100 万元的破产费用和 3 万元的共益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属于共益债务), 再支付工资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90 万元( 300 + 60+ 30= 390 万元), 然后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60 万元以及 400 万元的税款。④至普通破产债权, 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 377 万元( 1330 - 100 -3- 390 - 60- 400 = 377 万元)。由于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普通破产债权, 普通破产债权人应按同一比例清偿。该比例为 19.23% ( 377 ÷ 1960=19.23% )。⑤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为 3. 46 万元( 1819.23%=3.46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