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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课件课件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pt  |  页数:36 |  大小:1000KB

文档介绍
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程序。Р经济学含义:破产是指债务人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Р2Р㈡破产的意义Р对于债权人Р对于债务人Р对于社会Р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Р通过破产程序,可以起到两种作用, 一是淘汰落后,二是起死回生Р通过破产程序,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Р3Р二、破产原因Р㈠《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Р4Р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Р5Р㈢《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Р6Р根据新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的原因主要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三层含义:(1)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合理清偿期间内无法清偿的债务,且该无法清偿行为呈持续状态。(2)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3)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Р7Р在新破产法中又规定:“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将债务人资不抵债列为破产原因。Р8Р三、破产主体资格Р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将破产主体资格限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他企业法人的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Р9Р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将破产主体资格确定为所有企业法人。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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