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PPT课件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ppt  |  页数:1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面的行为。其次,司法实践中,这些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危害程度可能旗鼓相当,甚至更为严重。? (2)公民个人也可能在服务过程中合法获取其他公民的信息,如心理咨询师、个体医生、理疗师等,都可能实施本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Р应然角度解读Р本罪的犯罪主体应作扩张性解释,理解为一般主体,即只要是在其履职或者是服务过程中能够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Р如果认为条文中所指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这样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应当严惩,也可以借非法拘禁罪的立法例,将上述特殊的单位作为身份加重情况,设置从重处罚的条款。Р“单位的工作人员”应限于有权人员,即按照机关或单位的相关规定或工作安排,有权对本机关或本单位合法获取的个人信息行使管理、控制、查阅等权力的部分人员,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该机关或单位的成员即具备这里的特殊主体身份。若无权人员未经授权而获取了本单位合法采集的个人信息之后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只能构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但若无权人员并非非法获取,例如,无意看到或拾到本单位所掌握的个人信息之后再出售或非法提供的,则非本款乃至本条的规制对象。Р2.对”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理解Р(二)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与界定标准Р狭义说:指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广义说: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其外延十分广泛,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 适当限制说:指与公民人身、人格密切相关,为公民个人所有,与公共生活无关且不为公共生活所知悉的信息。? ? 笔者认为对个人信息的定义采取限制说更为妥当。即不能将个人信息的保护绝对化。首先,应该受公共利益的限制,要排除事关公共生活的信息。其次,要受知情权以及新闻和言论自由等制约。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