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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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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建设》,2005年10月。[3]资料来源:人民网。5人民调解制度研究为化解纠纷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可见,人民调解制度在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宣传法律与教育民众。向民众宣传法律是人民调解制度区别于以往民间调解的重要特征之一。在调解的过程中宣传普法、教育民众知法守法,使得参与调解的民众人数越多、范围越广,越能促进调解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程度较高的调解也因其承担了衔接精英立法层和普通民众,衔接法律与其他民间社会规范的重任,而对法律秩序的重构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3)实现民众自治。人民调解制度以其群众性、自治性而著称。一方面因为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而非行政或司法组织。另一方面,调解员本身也无“权力”可言,调解工作并无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同时,人民调解制度也是反映民众自治程度高低的一面镜子。选择调解解纷本身就是民众自治的一种体现。因此,人民调解制度通过民众在调解过程中行使自治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实现了民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自治功能。(三)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现状1、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论及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必须明确它是吸收了古代民间调解的合理成分而发展起来的,又与古代调解有本质区别的一种制度。因此,首先要对我国古代调解有个比较清醒的认识。(1)我国古代调解古代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奴隶制时期就建立了调解制度。周代地方官吏设置的“调人”,就是用来“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周礼·调人》)的。秦汉时期官府调解发展为乡官的调解。到了汉代已建立起一整套较为严密的司法调解制度。唐朝的民间纠纷在诉讼前,先由里正、村正、坊正来调解,调解不成,才由县衙受理。元朝时,广泛运用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已成为其诉讼的一大特点。明朝的《大明律》将民间调解正式发展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并一直延续到近代。清代的调解已经有了诉讼外调解和诉讼内调解的划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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