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民间组织收取服务费用或提供国家补贴等。设置考核标准和责任追究制度。法院注重在民调组织的调解能力、法律素养等方面给予指导。为了切实确保诉调对接工作深入有效地进行下去,保障调处中心拥有基本的办公条件、办案装备,充分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政府对各调处中心的资金扶助额度,确定对调解员参与调解的误工补贴标准及发放时间,并将之列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调处中心财政资助的长效机制。三、创新调解诉讼固囿模式,杜绝以判压调、久调不结的现象。调解有立案前的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裁判后调解、执行中的调解六大环节,建议以庭前调解为主格局,充分发挥诉前调解时间的灵活性、诉讼成本节约性的特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以判压调、久调不结现象引发了人们对调解制度的质疑,但这不是调解制度的功能缺陷,而是制度执行过程中人为因素造成的,制约调解的制度价值的人为因素完全可以通过对法官业务培训、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法官敬业意识、奉献意识、提高队伍的两个素质减少甚至杜绝人为因素对调解制约,这样调解制度的内容的包容性、效益的快捷性、诉讼成本的低耗生、执行的自觉性等制度价值功能便可以最大化。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要正确认识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内涵,有效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新发展。要积极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努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调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