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Р 除健康原因外,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Р 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必须出具有国家医疗卫生资质的县(市、Р区)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Р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Р的,必须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Р (二)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当持休学证Р明和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Р申请。Р (三)学生复学后,由学校安排到适合的班级进行学习。学Р生复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在网络学籍管理系统中变更。Р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 18 周岁以下、未接受完Р — 9 —Р九年义务教育、学籍被保留的学生、户籍所在地学生,包括被司Р法机关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服刑期满而需要Р复学的学生。Р 第十四条退学与辍学Р (一)普通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监护Р人提出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盖章后的退学申请Р电子影像件,报县、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准予退学。学Р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达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并根据其实际学习年Р限,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Р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超过 3 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Р学且学校无法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Р作辍学处理。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Р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Р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Р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Р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Р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Р 第十五条留级与跳级Р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三年级学生不能留级。Р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达到相应Р高年级水平的,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Р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