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经复查改正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但单位和个人应补缴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至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只能计算到正常退休年龄,其基本养老金从批准之月起计发,计发办法按本条第7款执行。 10.从业人员达到退休条件时,用人单位或个人未及时申请办理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其达到退休条件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11.计算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时,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中断过的,接“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去掉中断时间,把前后缴费年限累计相加并后推,以推出的年度作为享受待遇的起算时间。 12.按云政发[2000]212号文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延伸缴费的从业人员,基础养老金按缴费满15年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13.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凡没有享受过渡性调节金的,可按上年度全省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5%增发基本养老金,已在过渡性调节金中支付了5%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凡符合本款规定的,从下文之月起执行,以前的不再补发。 14.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程度达到1至4级,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5.因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有误、拖欠养老保险费等原因造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其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学习《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0]212号)和本处理意见,严格把握政策尺度并认真加以贯彻执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以前的规定与本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处理意见执行。来源: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民政府主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版权所有云南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制作及维护滇ICP备05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