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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62KB

文档介绍
脱管、重新违法犯罪或者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依法给予处理的,应当立即互通情况。第四十五条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司法所应当及时与矫正小组成员、社区矫正人员家庭成员沟通,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行踪,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情况报告当日,组织相关力量追查,并将情况书面通报县(市、区)人民检察院;   (三)司法所应当将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后果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的保证人、监护人或者直系亲属,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刑期未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内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告知该罪犯到县级以上医院复查病情,将病情复查结果提交批准、决定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应当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作出收监执行或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批准、决定机关作出的收监执行或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应当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送达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六章    教育矫正    第四十七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情况适时开展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开展教育。     第四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司法所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四十九条  司法所根据情况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矫正人员的集中教育。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进行日常行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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