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Р等方面给予扶持。〔 2 〕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大力倡导下,全国普遍Р开展合作建房活动,其中经济发达地区的合作建房以开发、销售、出租为Р主要形式,也有比较多的国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拥Р有较多政府划拨的富余土地的单位,以及城乡结合地区、交通要道附近Р的村镇单位,纷纷与资金雄厚的企业、事业单位合作,与境内外商投资企Р业合作,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建设自住住宅、自用Р商铺,或者建设商品住宅、写字楼、酒店、培训中心等。合作建房开展不Р久,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立项审批、规划审批、工程质量、财产权属、融资借Р贷、利润分配、物业管理等法律纠纷。Р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风险Р 合作开发房地产法律行为,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联营的范畴,Р同时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必须具备的以下法律特征:Р 1畅合作开发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Р 随着合作建房的普遍展开,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越来越突出,最高Р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建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标准也在不断地变化,Р最初的判断标准是 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内容如下:Р(1)合建项目应当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2)依法办理土地使用Р权变更登记;(3)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房屋已基本建成;(4) 合建一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5)以划拨土地投资建房的,应当经政府主Р管部门批准, 并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3 〕Р 联合开发房地产涉及多方当事人,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一是合作双Р 〔 1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枟关于一九九一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枠(1991 年 6 月 28 日)。Р 〔 2 〕国务院枟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枠(1991 年 6 月 7 日) 。Р 〔 3 〕最高人民法院枟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枠Р( 法发〔1996〕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