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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不服职业病鉴定结果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例分析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df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显缺陷就难以避免本案中李某类似情况的再度发生。.耙挡【燃弥贫壬写晟啤8荨吨耙挡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我国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实行一级诊断和二级鉴定制度。劳动者可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可向作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对首次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但是如果当事人对最终鉴定结果仍有异议时,《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就未明确进一步救济手段。这就出现了本案当事人采用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渠道寻求救济的情况,甚至近年来出现了当事人选择“开胸验肺”的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极端情况。景赴炖碇械奶寤本案纠结多年,其最重要原因是当事人李某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诊断依据的检查结果不认可,在本案的审理过程,卫生行政部门应反思在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年月日颁布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拚》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方面的修订思路主要体现在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等特点。这些新规定更多的强调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对于更加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对解决过去职业病诊断鉴定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都具有非常积极作用。随着《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我国现行的相关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法律法规也应尽快进行修订和完善,尤其是如何科学设置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程序规程、规范举证责任、证据确认程序、以及完善救济途径等方面应当有进一步突破,力求在相关的问题上予以利益平衡,促使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纠纷解决机制日臻完善。这对于有效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保障当事人权益都具有重大意义。李海燕年第卷第а羰形郎喽骄郑幽襄а·崭迦掌赸——作者简介:李海燕,男,食品卫生副主任医师,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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