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法》(2021修正)Р 第六十一条 在包括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处理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能够一并审理。Р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能够裁定中止行政诉讼。Р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要求的相关民事争议,应该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能够在法庭调查中提出。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该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能够依法经过其它渠道主张权利:РРР (一)法律要求应该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Р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要求或协议管辖约定的;Р (三)已经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Р (四)其它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Р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能够申请复议一次。Р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该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Р 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Р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要求,法律另有要求的除外。Р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正当性的依据。Р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该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该将全部案卷一并移交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觉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该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Р 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实施若干问题的解释》Р 第六十一条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处理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能够一并审理。РРР 以为文章不错别忘了点👍和哈,天天更新干货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