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目的。假如Р一旦官员做成不利己方判决后,涉及证据愈多,讼师即更容易找到官员当初查证Р不足的疏失而向上级官员提出有利于己方的上控事由。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审限Р这一制度的存在,反而使讼师可以由这项制度受益。42总而言之,邱澎生认为,Р讼师在审转与审限制度的加严加密过程中,利用此种制度性变革契机而更紧密地Р嵌人当时的司法体系运作中。这也是其得以生生不息的原因之一。43 Р 不过,上述两个原因相比较,“野火烧不尽,吹风吹又生”的原因,更多的Р还是因为清朝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Р Р Р39 详细论证见邱澎生.十八世纪清政府修订《教唆词讼》下律例下的查拿讼师事件.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Р语言研究所集刊,民国 97 年 12 月。Р40 有观点认为这是因为讼师的存在可以提高官员的判案效率。本文是不太同意的。见张兴明.清代讼师存在Р原因探析.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Р41 王又槐即对讼师手段有以下观察:“或嘱证佐袒覆藏匿,或以妇女老稚出头;或搜寻旧抵搪,或牵告过Р迹挟制。或因契据呈词内一二字眼不清,反覆执辨;或捏造改换字据,形色如旧。或串通书吏捺搁,或嘱Р托承差妄禀。诡诈百出,难以枚举”。[清]王又槐.办案要略,《官箴书集成》第 4 册,页 770。这些都是可Р增加官员查证时间的拖延谋略。Р42 尝试与现在的诉讼制度相比较。本文认为,现在的民事审判中并不存在律师以审限威胁法官的情况。我Р觉得当时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首先在于诉讼中证据提交的规定的问题,而根本原因可能在于行政与司Р法没有分开。官员的审判作为政绩的标准之一。不过邱澎生“审限制度的加严加密应可增加讼师介入操作Р诉讼的机会”这个观点还可以再进一步考证与论述。Р43 对于审限制度的以上观点可以参见邱澎生.以法为名─讼师与幕友对明清法律秩序的冲击.新史学.第十五Р卷第四期.页 48-51﹑页 62﹑页 6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