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最新全新-古代严惩教唆词讼的法律政策及非法律师生生不息的缘由简析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pdf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案之上。这使得原告、被告都明知违法,但为了使案件得到Р受理和胜诉,却不得不寻求代书或讼师等人的帮助,纠纷一方或双方极力夸大案Р情的严重程度,以至将普通甚至细微的民事纠纷说成是人命重案,从而引起衙门Р的充分注意。Р 3.地方官与讼师的利益纠结Р 对于地方官而言,对教唆词讼者的态度是复杂的。表面上,地方官憎恶讼师Р并宣称要查缉讼师。但私底下,地方官与讼师的利益纠结,又不可能使他们认真Р查拿,只要讼师的唆讼行为在某种限度内,也可以暂不发动实际惩治行动,而只Р是虚张声势地将中央政府颁布禁令复述一下而已,而不会真依“教唆词讼”律例Р施以重刑。Р 在明清时期,虽然社会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经济的发展并没有使官Р员的俸禄有所提高,反而较前大为减少。有限的俸禄却得用于供养亲族、幕僚,Р应酬和打点上司等大量开支。在这种形势逼迫下,很多地方官为了获得不当利益,Р就要想方设法使自己的权利得以运转起来,讼师便在中间成了微妙的帮手。地方Р官表面上遏制百姓告状讼争,暗地里却唆使讼师从中作梗。利用百姓谋取利益,Р在这一点上地方官和讼师达成了一致。Р 另外,清代京控、上控制度的设置,也使得地方官对讼师是有所忌惮的。这Р种上诉制度使得百姓一旦上诉,原审官被列入被告的行列,因此这种制度也具有Р揭发、检举甚至告密这样的功能,讼师便可凭借这一点威胁地方官员,而这种压Р力不是一般的官员能承受得起得的。Р 四、结论Р 无讼作为中国古代传统的法律秩序观,虽然其维护稳定和和谐的目标是社会Р发展的保障,但是不能一味地追求统治者的理想境界而忽视现实,违背历史发展Р的轨迹。争讼是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的必然产物,它在保护个体权利和抵御侵害方Р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不应也无法禁止争讼。讼师教唆词讼也不是发生诉Р讼爆炸现象的根本原因,而是社会体制本身出现了问题。这也是在严厉的打击下,Р非法讼师活动仍屡禁不止的原因。Р Р Р 6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