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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债务融资工具简介-短融、中票、企业债和公司债-versio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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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Р (1)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Р (2)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Р (3)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Р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Р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Р 上市公司可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需按其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Р要求进行披露,同时在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Р露途径。Р 此外,在债券存续期内,评级机构还要求定期(中期票据为每年,短融为每半年)进Р行一次跟踪评级,并将跟踪评级结果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布。Р (六) 发行结束后的重大事项披露Р (1)企业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Р (2)企业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Р (3)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Р (4)企业占同类资产总额 20%以上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 Р (5)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Р (6)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损失; Р (7)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Р (8)企业涉及需要澄清的市场传闻; Р (9)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Р (10)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Р 查; Р (11)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Р (七) 超短期融资券的备案发行应遵守以下条件: Р (1) 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1 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Р (2) 企业应在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向交易商协会备案。Р 第 8 页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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